稱復試未開始已知錄取結果
38歲的宋先生起訴稱,2014年11月,他報名參加了中國人民大學2015年博士研究生考試,2015年3月28日、29日兩天參加了初試,4月16日,宋先生獲悉自己的初試成績為202分并進入復試。4月25日上午九點復試當天,宋先生所報考的陳教授表示,因為宋先生初試成績為第二名,與第一名的差距較大,而陳教授只有一個錄取名額,因此按照學校規定,宋先生不能被錄取,陳教授表示可以申請一個調劑的名額,但是希望渺茫。
據宋先生說,之后的復試就草草結束,整個過程不過五分鐘。宋先生認為,陳教授的行為違反了《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入學考試復試辦法》,在復試過程中沒有對英語等考核項目進行測試,復試還未開始,陳教授已經將錄取結果告訴自己,是嚴重的程序違規。
宋先生說,作為一家科技公司的經理,他從2009年開始考博,此前數次進入博士生考試復試階段,只有人民大學在復試階段出現這種情況。
致信學校“投訴” 不滿答復起訴
4月28日,宋先生致信中國人民大學“投訴”。5月27日收到回復,回復表示,宋先生在報考陳教授的考生中,初試排名第四而不是第二,原本沒有進入復試的資格,但陳教授考慮到宋先生考博多年,因此給了宋先生進入復試的機會;在復試中,宋先生排名第二,陳教授的簽署錄取意見為,因名額有限,建議調劑其他專業,因其他導師名額已滿,所以宋先生未能被錄取。
學校同時表示,在復試過程中,復試小組成員已經對宋先生的經濟學綜合知識進行了提問和交流,并有記錄留存。
對人民大學做出的上述答復不滿,宋先生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,要求法院撤回人民大學上述答復。
學校:該案不屬行政訴訟范疇
昨天上午,宋先生本人來到法庭,開庭過程中幾次向坐在對面的人民大學代理人提出質疑。對于宋先生的起訴,人民大學答辯稱,從程序上說,本案不屬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,人民大學不是行政機關,涉訴考試也不是國家教育考試,而是學校自命題考試,本案不涉及違規違紀,對于宋先生所質疑的復試過程的問題,校方認為,復試過程只是入學考試的一個階段,完全是由校方自己掌握,不屬于起訴范圍,從實體上說,學校對宋先生的回復不是行政決定,沒有加蓋學校的公章,對宋先生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,經濟學院組織復試是按照法律規定及復試辦法等進行的,宋先生所說的陳教授的言論也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,學校要求法院駁回宋先生的起訴。
對于學校方面的說法,宋先生在法庭上表示,程序上的正義才能保證實質正義,博士生復試本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,但陳教授似已更改復試程序和內容,此舉難免令人感到不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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