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109名教授聯名致信教育部、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有關領導,呼吁抵制學術腐敗、譴責“本校保護主義”,建議成立學術紀律仲裁委員會。這封公開信的最大亮點,是提出了一個重大問題:學術自治。
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有一個3A原則,就是“學術自由,學術自治,學術中立”。大學自治,就包括學術自治。在當下中國,大學缺少學術自治權,突出表現在大學與外部關系沒
有理順。一個典型例證,就是幾年前北大遭遇過的一個訴案: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,對一位博士生的學位論文進行審核和評定,最終以6票贊成、7票反對、3票棄權的結果,作出不授予該博士生學位的決定。按說,北大有這個自治權力。可法院竟判決北大向這名學生頒發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。透過這一個案,公眾看到的是,外部企圖通過司法力量來更改學術判斷。這不僅妨礙了高校自主權,也是對學術自由的不尊重。由此可能產生什么樣的后果,不言而喻。聯想到近幾年不斷發生的法院介入高校教師剽竊的判定,介入學生考試作弊被開除的案件,讓不少高校陷于尷尬境地,學術權威遭到沖擊的現象,由此帶來“本校保護主義”———既然我沒有自主權,沒有辦法來遏制學術腐敗,也無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學術腐敗責任,出了學術腐敗問題,何不睜只眼閉只眼裝個好人,把“維護”學校的名聲看得更重。通過法律確立高校自治權,確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。
當然,大學學術自治是權責對應的。它應當包括三個方面:一是成立全國和地區的學術紀律仲裁委員會。通過法律,賦予其裁定剽竊抄襲等學術腐敗的權力,學校的學術紛爭首先必須提交這個委員會來審查裁決,司法部門不輕率越位干預。二是明確司法機關在什么情況下(比如對學術紀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上的不合法)可以介入。三是賦予當事人申訴的權利。這三個方面不可或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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